江西农业大学信息中心政务公开制度
发布人:信息中心发布时间:2020-04-01 动态浏览次数:112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是江西农业大学信息中心向全校师生及其它公民公开的部门管理和公共服务情况的活动。

第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遵循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信息中心领导班子成员分工。

第六条 信息中心内设机构、职能。

第七条  信息中心对师生提供网络、多媒体应用等服务事项和工作流程。

第八条 

第九条  下列内容不予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政务信息通过下列方式公开:

(一)政务公开栏;(二)办事指南;(三)网站;(四)服务、监督热线电话;(五)听证会、咨询会、评议会;(六)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七)档案文件;(八)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和公开政务公开目录,政务公开目录应包括政务公开的事项、期限和方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  政务公开时间应当与公开内容相适应。对涉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动态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

第十三条  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务公开内容的申请后应当登记,对能够当场提供政务公开信息或者能够当地答复的,应当当地提供或者答复。不能当地提供或者答复的,应当在规定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答复。不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务内容,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及时受理、答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接受公众的监督。

第十五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负责政务公开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政务公开内容的;

(三)不及时受理、答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的;

(四)提供政务公开内容信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隐瞒、篡改、捏造或者毁灭政务公开的内容的;

(六)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务内容的;

(七)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